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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生命体面地结束生前预嘱深圳首次入

来源:公证处 时间:2023/11/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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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(chinatimes.net.cn)记者葛爱峰见习记者齐萌深圳报道

近日,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修订稿,其中,第七十八条在“临终决定权”上做出了大胆突破,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“不要做无谓抢救”,医院要尊重其意愿,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。由此,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。

对此,上海大学法学院国际医疗法研究中心主任、副教授金成华对《华夏时报》记者表示:“深圳‘生前预嘱’立法试点的重要意义就在于‘观念引导’和‘制度创新’两个方面。从制度层面推动传统观念的变化,临终时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了法律的尊重和保障,这是国内首创,具有较大的象征意义。为今后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提供了较好的范例。”

不过,金成华也提醒道:“‘生前预嘱’乃至‘尊严死’并非是简单的法律问题,它牵涉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,也会引发哲学领域深层次思考的问题。而且,其制度化要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和主张。在尚未形成充分论证和认同的情况下,如果草率立法将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和纠纷。因此,我国始终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。”

深圳试水“生前预嘱”

所谓“生前预嘱”就是针对临终前广为流行的过度抢救和过度医疗而提出的概念。此前,该理念在民间频繁试水,而此次深圳将其入法,是一次保障“人权”的重大突破。

为此,《华夏时报》记医院住院部发现,不少患者及家属向记者表示“有这个需求,也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!”但也有不少患者认为“为了家人,我还是会选择过度治疗来延长生命。”

《条例》修改稿第七十八条对“生前预嘱”规定: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,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,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: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、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,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,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。

并且,《条例》对生前预嘱的形式和方式,都作出了明确要求。在内容上,必须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;在形式上,要求有公证或者经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,见证人不能是参与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。并且,要求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,有患者签名以及注明时间等,来确保患者意愿的真实性。这一明确要求确保了此类预嘱的真实性和效力,避免了后续纠纷的产生。

目前,深圳公证处已办理3宗生前预嘱公证,通过公证的方式,确保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和执行,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有益经验,保障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落地实施。

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珺表示:“‘生前预嘱’首先将保障患者意愿最大程度地得到尊重,实现对患者人格利益的保护;其次,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,解决家事纠纷,避免家属之间的意见分歧;再次,在社会效益层面,有助于节约医疗资源,避免过度医疗和无效医疗,将有限的医疗支出转移到预防和保健上来。”

对于“生前预嘱”为何在深圳首先入法,领悟时代数字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唐树源对本报记者表示:“一是此次立法是在年施行的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》的基础上修订的,当时这部地方法规就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‘基本法’,有了充分的修订基础;二是,深圳在年4月17日成立了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,这是全国第二个推广生前预嘱的公益组织,由深圳市8家安宁疗护试点单位发起,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;三是,深圳经济特区具备先行先试的经济和社会条件,人民对于‘生前预嘱’的新理念能更容易更快接受和推广。

能否在全国推广

实际上,“生前预嘱”是由“LivingWill”一词翻译而来,最早是由伊利诺伊州律师路易斯·库特纳(LuisKutner)在年向美国安乐死协会(EuthanasiaSocietyofAmerica)发表的演讲中提出的,并于年在法律期刊上发表。

目前,全球已有30个国家和地区允许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合法使用“生前预嘱”以及功能相似的一系列文件,如加拿大、英国、德国、意大利、荷兰、以色列、瑞士、印度等。但在部分国家,“生前预嘱”仍未被法律认可,如日本。然而日本私人组织NihonSongenshiKyōkai(日本尊严死亡协会)为成员提供了一种在该组织注册的半标准化的“生前预嘱”表格,但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对此,金成华也指出,“不管是早期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西方国家,还是近期实现制度化的韩国、我国台湾地区等周边国家和地区,其制度化并非其社会争议的结束,反而引发更尖锐的社会争议。这一点是我国需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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